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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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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据法治推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

  黄婷 袁建涛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勾勒了数字法治政府未来图景。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应牢牢抓住数据法治这一关键因素,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

  推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应以数据确权为前提。《纲要》提出,“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须明晰数据权属,厘清政务数据权属边界。当前,我国大数据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给社会治理带来深远影响,但立法尚未对数据确权做出规范,数据收集、运用方面存在的一些乱象,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尤其是涉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破解数据确权问题,一方面应大力推动数据管理和数据规范立法,明确数据所有权,保障数据交易合法性,规范政务大数据、商业大数据、个人大数据应用秩序;另一方面,应加快厘清数据采集、使用、流通、转移等环节中的权利关系,明晰政务数据和个人数据权利边界,在依法保护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动政务数据高效有序开放。

  推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应以政务数据有序开放为基础。《纲要》提出,“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推进的广度和力度,决定着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效能。当前,我国政务数据开放正井然有序推进,为推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打下了扎实基础,后续需要在构建政务数据共享机制、政务大数据体系两个层面重点推进:一方面,加快构建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畅通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建立快速、精准、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打通部门障碍;另一方面,推进政务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库。

  推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应以善于运用政务数据为关键。《纲要》提出,“加强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构建数字法治政府,不仅仅是数字赋能政府法治的过程,更是政府运用政务大数据更好履行职能、提升效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动态过程。这其中,善于运用政务大数据是关键。为此,一方面应大力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分析、挖掘、处理、应用大数据的能力和水平。做到能自如运用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辅助其在决策、行政和执法进程中做出科学判断、高效处理,有效提升行政效能;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政务大数据有效约束公权力,将公权力关进“数据法治”笼子。通过搭建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推行移动监控、远程监控、智慧监控、预警防控、大智能监控等方式,有效促进政府治理行为更公开、透明、规范,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得以认真履行。

  推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应以政务数据安全为保障。《纲要》提出,“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确保政务数据安全是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当前我国数据安全能力获得了巨大提升和充分肯定,但仍存在少数技术和制度方面的漏洞。为此,一方面应加快建立完善国家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协调机制,推进政务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政务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应加快建立政务数据分级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基于此,应根据政务数据在决策、行政、执法中的重要程度,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各有侧重地构建分级保护制度,从而有效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作者均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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