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28日讯(记者 陈奕樊)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保障货物运输经营者利益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完善了联合执法机制,规范了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行为,保障了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利益。
近年来,我省查处的超限10%的货运车辆数量占每年超限车辆总数的半数以上。为让法律责任的设计更加人性化,进一步减轻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压力,三次审议稿拟规定对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10%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意见,三次审议稿拟规定,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电子数据,必须经依法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电子显示屏等措施,有效提醒超限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立即到就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并将货运车辆超限信息通知就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
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明确建筑碳排放监管职责
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针对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现实情况,重点从绿色建筑活动、绿色建造方式、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对条例适用范围中的绿色建筑活动进行具体化规定。为此,将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中的“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相关促进和监督管理等活动”修改为“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促进发展措施”。
在建筑碳排放监管职责方面,三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碳排放监管方面的职责,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低碳建筑适宜技术,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信息公示制度,实施能耗限额管理。
立法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二次审议稿第三条规定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落实起来有困难。为此,三次审议稿缩小了适用范围,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单体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