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19日讯(记者 何金燕)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规范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内容与裁判标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征收、公平补偿,服务保障“三高四新”战略,助推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
省高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坤世介绍,该裁判指引主要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有争议的问题、以往规定中不明确而急需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案件,应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该裁判指引明确了原告资格、行政主体资格、起诉期限、作出补偿决定的条件是否具备、补偿决定内容、补偿方式选择权、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房屋价值确定是否合法、房屋性质用途及面积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否妥当、补偿决定程序的审查条件等内容。
该裁判指引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对被征收房屋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行为或者占用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生产经营的权利人、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的承租人,均具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所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具体,并明确其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一般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如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差距较大,而迟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责任主要在征收部门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