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小辉:根据本公司与您于2013年3月5日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318502元,您还需支付88502元,且经我司多次催付未果。有鉴于此,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我司特向您公告告知:请您在知悉本公告发布后十日内联系本公司,承担欠付款项的偿还义务,否则将视为您放弃该套房屋购买权,本公司将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充协议》,并保留追究您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特此通知
晨辉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