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志军 谢思林
湖南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提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
近年来,湖南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家合作持续升温,外贸业态日益活跃。然而,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疫情冲击叠加贸易保护主义使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未来湖南面临的外贸形势依然严峻。为此,湖南亟须健全外向型企业海外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助力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
——健全外向型企业海外风险防控自身保障体系。
面对波谲云诡、复杂敏感的国际环境,湖南外向型企业应树立新的风险意识,强化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完善自身的海外风险防控支持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完善海外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配备涉外法务工作人员;二是加强对目标国家(地区)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的全面研究,廓清法律风险点并主动回避,形成防范海外法律风险的“先手”;三是加强企业行为风险评估,风险防控部门应紧扣企业决策及其实施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四是增强规范选择适用中国法的意识,提高证明中国法的能力,增加案件结果的可预测性;五是一旦发生法律风险,要善于学习利用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积极做好风险应急处置,有效化解风险挑战。
——完善外向型企业海外风险防控政府支持体系。
随着国际环境不确定性明显增加,作为保护外向型企业的坚强后盾,政府应着力完善海外风险防控支持体系。
一是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建立健全对外经贸合作促进体系,打造国家对外经贸往来核心平台,主动引领和监督外向型企业对标从事生产经营行为,尽量降低对外贸易中的风险;二是完善海外风险信息收集制度。政府机构应合法收集足够全面准确的海外风险信息,及时分析整理并由相关部门统一发布,以便外向型企业对目标国家(地区)风险预先了解和准确预判;三是完善海外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针对外向型企业在目标国家(地区)面临的法律风险因素,须建立科学的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商务厅等职能部门应联合国家相关机构,综合评估不同国家(地区)法律与政策情况,对风险发生可能性较大的国家(地区)及时进行预警,提醒我省相关外向型企业做好防范措施;四是完善海外法律风险应对处置制度。围绕外向型企业法律风险应急处置予以培训、指导与支持。针对主要风险国(地区)组建海外法律风险应对处置专家库,以便随时为我省外向型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完善相关部门牵头、协同各方应对复杂局面的工作机制,注重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这一官方沟通渠道进行斡旋。
——拓展外向型企业海外风险防控国际保护体系。
当今世界,“公平正义、合作共赢”日益牢固地成为国际法的共同价值观,国际法的效力进一步增强。我省应切实拓展海外风险防控的国际保护体系,全力将外向型企业的合法权益置于国际法规则保护之下。
一是充分利用与我国签署双边投资条约国家众多的优势,在不断扩大的互信互利双边条约贸易投资保护体系之下,有选择地谋取对外开放更大作为;二是充分利用我省正在积极参与的“一带一路”建设、中非经贸博览会、RCEP等国际合作实践平台,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统筹整合外事工作资源,深化友城合作,广泛搭建与世界各国不同区域良好合作的平台,切实为我省外向型企业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国际营商环境,从源头预防海外风险;三是继续就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等国际平台的体制机制建设积极向国家层面建言献策,在多边(双边)条约框架内的经济贸易、投资开发、人权保障、纠纷调处等领域提出“湖南建议”,为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法律新规则贡献湖南智慧,不断拓展我省外向型企业权益的国际法保护体系。
(作者分别系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湖南工商大学港澳台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