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分别签署的《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WTZCZR2016-001 、ABCHN2016批转010),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所享有的债权由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继并享有。
请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我司将依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收取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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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