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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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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枫桥经验”融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价值与路径

  邓建志 冯昱璋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青少年工作,十分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广大青少年树立远大志向,珍惜美好时光,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争做爱党爱国、自立自强、奋发向上的新时代好少年,努力成长为堪当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大任的栋梁之材。然而,由于个人主义与享乐主义思潮侵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等原因,仍然出现了一些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现象,造成了极为负面的社会影响,必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和教育,避免其误入歧途。将“枫桥经验”融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之中,是一个值得推广的有效办法。

  汲取“枫桥经验”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溯源治理,能更有效地阻遏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对未成年人犯罪,仅依靠事后感化教育恐难以遏制。“枫桥经验”是一种广泛实行的基层治理模式,应将其蕴含的“以人为本”和“矛盾不上交”理念很好地融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

  “枫桥经验”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在目的价值上具有同源性。前者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后者则秉承人本主义价值观念。“枫桥经验”被广泛运用于邻里、家庭矛盾的调解中,达到了“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以情感人”的社会效果。主流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理念强调恢复性司法理念,意在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教育,使其回归社会,而并非单纯的惩罚和排斥。可见“枫桥经验”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都是从“人”的基点出发,旨在帮教挽救矛盾各方,恢复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关系。

  “枫桥经验”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在治理成因上具有耦合性。从本质上看,两者之所以践行源头治理、溯源解纷的模式,一方面是为了使社会关系恢复至原来状态,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防微杜渐、事了人和。首先,“枫桥经验”强调具体矛盾具体解决,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注重“一人一策”,两者均具有“针对性”;其次,从解决矛盾的质效层面看,“枫桥经验”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都是彻底地化解矛盾,即具有“调停性”;最后,“枫桥经验”与未成年人司法背后的“恢复正义”均能够疗愈受损的社会关系,即具有“疗治性”。

  “枫桥经验”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在工作方式上具有一致性。两者均坚持群众路线,即发动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在社区层面,践行“枫桥经验”建立犯罪矫正制度,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在家校层面,学校指导和帮助家长开展家庭教育,家长则及时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在家表现,通过家校合力形成教育保障,培育学生良好法治观念。无论是社区矫正制度还是家校联动教育,其本质上就是把矛盾“化小”“化早”“化了”。

  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亟待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主体运用“枫桥经验”的工作方式。将“枫桥经验”落实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就是将犯罪控制在萌芽、把保护开展在前头。

  司法护航,矫正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检察机关作为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应担负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任,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大力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所谓“未检”工作,指的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展开一系列检察工作以及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法律监督。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参与信息网络类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具体来说,推动“未检”工作的发展和完善,首先应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能不捕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准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予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其次要加强司法系统内刑事部门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等部门的沟通,注重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展开未成年人保护的协作,通过多方联动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最后是大力推进法治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未检”工作专门培训、实践锻炼的方式,培养一大批复合型“未检”工作人才,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社区共治,消解未成年人犯罪隐患。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解纷的最小单元,发动各方力量参与到矛盾冲突的调解和预防当中。针对罪错未成年人展开社区矫正,其一是组织司法力量开展引导教育,如完善“社区法官”工作机制,设立法官联系点,加强社区法官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定点指导;其二是强化社区网格员工作职责,网格员要做好社区内罪错未成年人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起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信息库;其三是拓宽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渠道,号召居民人人充当社区志愿者,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以情感人,做好邻里、家庭矛盾调解工作,真正做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网格、调处在基层;其四是发展专业化、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如司法行政机关选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到社区纠纷调解的公益服务当中,尤其是针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案件进行专业化调解,再如社区发动老干部、老党员为罪错未成年人开展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良好法治意识。

  家校合力,培植未成年人法治观念。学校和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最重要的两大环境,彼此要加强沟通协作,发挥家校联动的实际效用。学校应着力将法治教育渗透于文化知识的学习当中,大力推进法治副校长制度建设,开展“法治进校园”系列普法活动,为学生讲授法律常识、分享真实可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以法润心。家长应积极开展家庭教育,营造温馨的家庭氛围,注重良好家风建设。借鉴法治副校长制度“学校+司法”构建思路,“家庭+司法”模式同样有很大发展空间。如江西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打造的少年家事审判模式就极具特色,法院内部设有家事调解室、探视室、心理咨询室、亲情互动室、当事人休息室等,开展了“一庭五室”的司法创新,加强了少年家事与少年司法的深度融合,降低了家庭职责缺位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风险。家校合力不仅体现在学生情况互通有无,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家庭与学校特色司法制度互相镜鉴、互相补足。推广法治副校长制度与少年家事法庭模式,通过惩教结合的方式,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辅导和矫正,避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愈演愈烈,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言以蔽之,家校合力的模式本质就是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与法治教育,从而培植其良好的道德与法治观念。

  经过数年的基层治理试点创新与改革,“枫桥经验”的理论内涵逐渐为人们所熟知,其重要性和丰富性不言而喻。“枫桥经验”最核心的意涵是“以人为本”和“矛盾不上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心也在于人本主义与矛盾化解。两者在目的价值、治理成因及工作方式上都具有契合之处,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将“枫桥经验”融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可能的、可靠的。尽管两者的融合还存在实践不足、相融不充分等问题,但未来在国家、社会、学校与家庭多方主体积极参与下,立足新时代“枫桥经验”,定能够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注入新的动能与力量。

  (作者分别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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