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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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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易晨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对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湖南金融机构深耕乡村,有效拓展了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与此同时,我省农村金融尚存在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突出,金融科技服务不足,金融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合作机制等短板。为此,应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努力实现农村金融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现代化发展,持续提升其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数字金融具有拓宽金融触达渠道、弥合地区城乡差距、增强金融服务均衡性和普适性的作用。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政策、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确保足够资金用于农村地区网络基站及数据中心建设,保障数字金融服务向农村普及切实可行;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配备自助柜员机、智能服务终端等数字化设备。优化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与资源共享,共同开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农村支付服务体系,扩大对偏远农村、山区等地金融服务半径,打通农村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推动金融与快递物流、电商销售、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共建,形成资金流、物流、商流、信息流“四流合一”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推广线上金融服务平台。简化业务流程,方便农民通过手机或电脑开展各种金融业务;推动金融服务与社会保障等融合,提高服务效率,为农民提供安全、即时的数字金融服务。

  搭建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对于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降低金融机构与农村用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加强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改善农村金融生态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尚未搭建统一的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银行很难获取农业产业分布、区域特色、市场交易等数据,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建成,不利于银农高效对接。为此,应完善农村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机制。明确采集主体与职责,确定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农村基层组织等作为主要采集主体,并明确各自的采集范围和职责,同时建立数据审核机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保证数据质量;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鼓励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整村授信、整村担保。健全多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由政府主导搭建集中、规范的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便捷性;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清晰界定各部门在信用信息共享中的职责,规定各部门应提供的数据类型、更新频率以及使用权限;各部门应及时反馈在使用共享信息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强化平台风险防控能力。构建信用评价与授信审批联动机制,满足各类经营主体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信用分级创建户、村、乡镇等为主体的“白名单”,建立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黑名单”,营造良好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海量农村信用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模型。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效。农村金融服务质效直接关系到农户对农村金融的体验感、获得感和满意度。开发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着重加大乡村振兴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错位创新,比如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应聚焦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创新低利率、长期限信贷产品,鼓励各国有银行及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信贷准入、放宽担保条件和风控机制设计上寻求突破,利用技术手段为农户“量身定做”便捷高效的信贷产品;深化基金合作,比如新晃县作为我省唯一的乡村振兴现代金融服务试点县,与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在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等多领域开展深度合作,成为全国首支注册并投入运营的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项目试点县。关注新兴领域,拓展服务范围。随着乡村振兴深入推进,农村电商、直播带货、乡村旅游、田园研学、农村物流等新兴业态蓬勃发展,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其发展动态,及时拓展服务范围。

  (作者单位: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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