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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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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伦理价值

  李建华 

  核心提示 

  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用足用好改革这关键一招,需要奉行“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持续激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动力和活力,更好地把我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由此彰显出重要的政治伦理价值。

  真正惠及人民

  “人民有所呼,改革就要有所应。”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改革只能来自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并且,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改革创新的不竭源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深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这场伟大变革,对改革投入了前所未有的热情与精力,将自身利益关联于这场前所未有的改革,人民从改革中得到实惠、获得幸福。党的十八大以来,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党的奋斗目标、改革的目标——这种庄严的承诺,也必将在亿万民众共同期许中得以兑现。

  推动这一目标实现,我们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整体部署,十余年来不断予以深化与具体化,体现了党直面内部与外部复杂环境的巨大政治勇气与责任担当,也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的具体表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既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价值取向,也是判断改革是否成功的政治伦理标准。只有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才能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才会转化为巨大的政治合法性资源。

  彰显制度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被实践证明具有无比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源于其伦理正当性,即这种制度既包含了制度设计的道德合理性,是符合社会理想与伦理精神的“制度善”;也体现为制度实施的政治合法性,形成了现有制度中特定的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是一种“制度好”。“制度善”与“制度好”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形成有机统一的伦理正当性,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根基之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有机整体,其显著优势就是从更高层面上集中表达了当代中国的制度伦理精神,如人民当家作主的民本精神、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自我革命的改革创新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爱国主义精神、全体人民团结一心的集体主义精神。但制度优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停滞不前、故步自封,相反,改革的直接目标就是要不断完善各种体制机制,使社会迸发更大活力。

  评价一个社会制度是否优越时,首先要关注的就是社会制度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发展。正因如此,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多的是表现为激发人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除此之外,更重要也是最根本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之善体现在党的领导制度上。从本质上来看,改革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背景下发动实施的一场新型社会革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更要加强党的领导地位,强化党对改革事业的领导力,在党的统筹规划下对各领域改革进行系统集成和协同互动。从战略高度、全局视角来看,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发展,既要抓重点又要顾整体,既要把握当前又要抓好长远。这就需要深入持久推进改革创新,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增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动力和活力,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提高治理效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社会活力,提高治理效能,是改革得以全面深化的基本动力,也是改革的政治伦理要求。有序高效的国家治理不但意味着治理能力的强大,而且意味着这种治理所趋向的是“善治”,因为“善治”是对低效或无效的排斥。但这种治理效率与能力的提高并非源于自组织性的延续,而是需要外部信息与能量的输入,打破相对平衡,这就需要深化改革、不断改革。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对经济社会进行系统性、深层次的改革,涉及面非常广,各个领域虽有所偏重,但改革成效都会对其他领域的改革工作产生影响,因此在改革进程中必须注意不同领域改革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全面深化改革框架下,各项改革工作之间的关联性日益增强,所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做到全面考量、配套推进、多方协同,才能够实现改革综合效益最大化。

  改革不但要全面,还要不断深化,才能真正提高国家治理效能。当前的中国改革步入深水区,许多政治、社会、经济问题接踵而至,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冲突,要敢于突进深水区,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面对新矛盾新挑战,注重从一些局部或单项改革上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以提振改革的决心和信心。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年艰苦探索,已搭建起全面深化改革的“四梁八柱”,其最大优势在于充分调动了各方力量参与到改革事业中来,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在于向深化改革框架中填充配套的改革方案、具体的改革举措以及周密的改革细则,从而激发“1+1>2”的实践效果。深化改革需要明确的目标导向,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有目的性地弥补现有制度的紧缺短板,有紧迫性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改革难题,有针对性地优化社会不同群体的深层次利益格局,在一些关键领域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效,进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高度的政治认同与赞誉。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促进公平正义

  治国要道,在于不断改革创新;改革要旨,在于促进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改革的实质在于解决制度的公正性和普惠性问题。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进而更好地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伦理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中国式现代化致力于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在改革进程中要更加兼顾公平与正义,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来扩大整体利益,更多地体现起点平等、结果公平以及制度正义。

  衡量改革是否成功的根本标准,就是建立相对完善的成果公平分享制度,以此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的成果分享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必须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点出发,以效率促公平、以公平保效率,大力推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改革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薪酬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缩小收入差距。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慈善事业,强化再分配的调节作用。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构建以法治为基础、适应经济社会结构变化的多元共同治理机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者系武汉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教授、湖南省伦理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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