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要闻·观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要闻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4年07月01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是优化营商环境

  湖南日报全媒体评论员 曹茜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预付式消费、“霸王条款”、“大数据杀熟”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处罚规定,旨在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

  规范经营者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到出台《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再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为推进消费环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旨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消费市场的繁荣程度,是映射营商环境优良与否的“镜子”。前段时间,网红打假博主“B太”在社交平台曝光大连多个海鲜市场商户使用“鬼秤”事件,将“不良商家缺斤少两”的话题推向风口。个别不良商家被“抓现行”后,仍振振有词地狡辩“又不是我一家这样做”。“一粒老鼠屎,打坏一锅汤”。少数商家的不诚信行为,影响着一座城市的口碑和风评,客观上损害了大部分诚信守法经营主体的信誉度。

  “企业家要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带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这些年来,公众自然地将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视为政府机关,却忽略了经营主体自律的重要性。从个体发展而言,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守法经营是从业底线;从区域整体发展来看,各经营主体的诚信守法态度,是他人观察区域营商环境的重要视角。只有各经营主体把自身当成营商环境的“活名片”,自觉诚信规范经营,才能激发更多消费意愿落实到扩大需求中,进而孕育出国民经济固本培元、恢复向好的新动能。

  眼下,各行各业或多或少都面临着“累”和“难”的困境。但越是困难越要坚守底线。如果为了个人利益搅浑一池春水,后期恢复起来代价将更大。与其在“小事”上做手脚,不如“卷”品质、优服务。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312006003 经营许可证:湘ICP证010023 ICP备案号:湘ICP备10011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