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6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于淼 通讯员 刘琰)为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湖南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试行)》,积极破解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难”问题。
试行办法明确,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确认为违法占用;违法占用的耕地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到5亩(含)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涉嫌破坏耕地种植条件。
开展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工作,首先由案件查办机关作为申请人,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行政认定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认定申请书、鉴定报告、案件相关证明材料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技术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