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3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颜青)3月1日,株洲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当天开始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地方性法规。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就是俗称的‘摄像头’,株洲现有视频摄像头14万余个,遍布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株洲市公安局图侦支队支队长李阳说,《条例》可以填补上位法对如何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的空白,有效加强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条例》明确,涉及公共安全的摄像头不得乱建、乱用。建设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管理和使用方面,明确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落实保密责任追究制度、值班监看制度、信息查阅留痕制度。不得买卖和非法使用、翻拍、复制、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等,最大限度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条例》明确,因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人员走失,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申请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申请查阅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将查阅结果告知申请人。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方义务。比如,相关私密空间负有经营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该私密空间内非法安装摄像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