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经查,2022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先后在绥宁县、武冈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和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等地摆地摊,以“扫码送储物箱”、“扫码送礼品”为诱饵,诱导他人拉人建微信群,拉满30至40人之后,就把上线人员提供的涉诈人员微信拉进群,并在群内发布虚假兼职广告等信息,诱骗群内人员上当,继而诈骗群内人员钱财(该行为俗称“地推”)。每提供一个微信群给上线,可从中获得100元至130元的报酬。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6.8万余元,田某某非法获利2.8万余元,李某某非法获利2.6万余元。
2022年5月23日,被害人肖某被其舅爷爷拉进一个微信群,通过群通知的链接下载某APP,尔后被人以刷单返利的方式骗走人民币3.7万余元。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3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就此案提醒人们:生活中会遇到各式各样的“地推”场景,请一定要提高警惕,理性拒绝,不要为了贪图小利扫码进群,更不要拉亲朋好友进群,成为非法利用网络犯罪的“帮凶”。(陈志强 张 璐 彭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