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胜
人们在日常生活消费中,常常会遇到商家在格式条款、通知中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所有”“××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殊不知,商家这样做已经涉嫌违法。日前,河北秦皇岛市就有一家企业因在格式条款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字样被依法处罚5000元。
或许基于对“我的活动我做主”的朴素性理解,商家对自家推出的商品、服务或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似乎无可厚非,消费者大可“愿者自来”。其实是一种错误认知,毕竟售卖商品、美容服务或“体验”活动,最终的买单者是消费者,而经营者将最终解释权归属于自家所有,存在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意图,进而达到限制消费者权利、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商家祭出“最终解释权”,就是要堵消费者的口,是公然剥夺消费者知情权、话语权、选择权的霸道行为。
商家推出、消费者参与优惠促销活动,实际上是双方达成市场交易的合同行为。合同之所以需要“解释”,是因为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对此,商家单方面的理解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被视为“解释”,唯有法院才拥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因此,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想用就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