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丽红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去年9月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未来15年的改革目标是: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当前,我省应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建设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湖南。
健全分类补偿制度,推进统筹治理
应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生态保护补偿措施。
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补偿。针对“一江一湖三山四水”,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补偿,加强对中华鲟、长江江豚等濒危水生生物的抢救性保护和人工繁育的补偿,加强对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保护修复补偿。加强对长江岸线、洞庭湖区和湘资沅澧四水区域洪水调蓄、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等生态保护的补偿,加强对入河口、排污口、码头港口污染防治的补偿,加强对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补偿。严格落实《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
统筹推进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的补偿。加强“一湖四水”流域系统治理,强化“四水”源头污染防控、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大力推进对洞庭湖、“四水”生态廊道的生态保护补偿。完善“三山”区域系统治理,稳步推进对武陵-雪峰山脉、罗霄-幕阜山脉、南岭山脉等生态廊道的生态保护补偿。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的保护,比如,持续推进对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
完善综合补偿机制,促进利益共享
各级各地政府应加强统筹协作,共同制定并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综合补偿制度,以切实保护好跨行政区域分布的生态空间。
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补偿重点。于我省而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保护补偿重点,主要集中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脆弱脱贫地区(尤其是原深度贫困地区)。而省级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保护补偿重点,主要着眼于“一江一湖三山四水”重要生态功能区。基于此,我省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定期评估自然保护地与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将评估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
建立跨地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我省应与重庆、湖北、江西等相邻省市共同签订“一江一湖”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持续推进建立洞庭湖区和湘资沅澧四水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沿线市县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市际和县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治;着力推进长株潭环境同治规划,开展对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和大气破坏等方面的联防联治;鼓励省内各地区探索大气等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对口协作、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
协调社会各领域力量,推进补偿主体多元化
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不能只依靠政府力量,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压实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定期核算生态资源存量与增量,科学编制生态环境资产负债表,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数据支撑;利用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税收手段和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等财政制度,有效调控生态资源保护;利用政府采购和政府资助等手段,大力扶持绿色企业、绿色产品和绿色技术。
提升市场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调节作用。推进产权化自然资源资产、市场化环境权交易,逐步建立健全用水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和差别化电价政策;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渠道,激励银行、企业、保险机构、债券组织等创新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提供绿色信贷服务,发放绿色企业债券,建立绿色发展基金,开发生态污染强制责任险。
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加快出台适合湖南省情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全过程,注重生态保护修复与资源开发利用相衔接、资源有偿使用与产权制度安排相结合。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城市学院基地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