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诉霍佳、瞿晓云(霍佳和瞿晓云系“长沙佳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南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4月作出(2018)京0105民初1893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法院认定,湖南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了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第35类和第41类“米未”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混淆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消除相关影响,本人特此声明:
霍佳系湖南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沙佳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之一,湖南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湖南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湖南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米未”字样,造成公众将湖南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混淆和误认,如公众发现任何声称或误导湖南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行为,请务必注意,切勿相信。
声明人:霍佳(43060219911222****)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