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2009年5月14日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专纪(2009)14号文件精神,原株洲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9.9亿元不良国有金融债权依法置换给株洲市人民政府,并协议移交给我公司经营管理。现我公司对下列相关债务人依法进行催收。请借款人及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继承人向我公司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如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则其相应的权利承继人、清算主体应依法代为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具体债务人名单及金额(单位:元)如下(债务人如对数据有疑问,以双方核实确认的为准):
债务人还款时,存入下列指定账户:
户名:株洲市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5027900900034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
联系电话:0731-28610029 28610020
办公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神龙城优易大厦1007
2022年5月27日
株洲市石峰区金属物资供应站(原株洲市南区五金机电物资供应站)、罗毅:
你单位于1993年5月27日在原株洲市城市信用联社长江分社借款9万元,逾期至今仍欠借款本金9万元及相应利息。该笔借款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7日作出的(2004)湘法民二终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你单位与罗毅均负有民事责任,应另行诉讼追索。2009年5月14日,我公司与株洲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不良金融资产(债权)移交协议》,将该债权依法置换给我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已在《湖南日报》进行了公告。现我公司根据上述事实依法对你们予以公告催收,望你们见报后至我公司协商还款事宜。
株洲市平安大金行有限公司、湖南株洲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市平安大金行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23日在原株洲市城市合作银行芦淞支行贷款653万元,逾期至今仍欠借款本金653万元及相应利息。针对该笔借款,湖南株洲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3日作为担保人承诺承担清偿责任。2009年5月14日我公司与株洲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不良金融资产(债权)移交协议》,将该债权依法置换给我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已在《湖南日报》进行了公告。现我公司依法对你们予以公告催收,望你们见报后至我公司协商还款事宜。
株洲市福泰竹木制品厂、李秋湘:
你单位于1995年5月16日至1995年12月20日和1995年6月23日至1995年12月23日分别在原东区城市信用社分别借款30万元和20万元,合计本金50万元。借款逾期后,李秋湘承诺由其承担该笔借款的清偿责任。现你单位仍欠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2009年5月14日我公司与株洲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不良金融资产(债权)移交协议》,将该债权依法置换给我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已在《湖南日报》进行了公告。现我公司依法对你们予以公告催收,望你们见报后至我公司协商还款事宜。
易剑雄:
根据我公司与株洲市商业银行2009年5月14日签订的《不良金融资产(债权)移交协议》,株洲市商业银行将其拥有的株洲市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本金1175万元及利息待算(截至当日),该债权依法置换给我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已在《湖南日报》进行了公告。因该笔借款已逾期,且你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我公司依法对你予以公告催收,望你见报后至我公司协商还款事宜。
株洲市金环金店有限公司、湖南株洲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市金环金店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23日在原株洲市城市合作银行芦淞支行贷款733万元,逾期至今仍欠借款本金7,258,236.7元及相应利息。针对该笔借款,湖南株洲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3日作为担保人承诺承担清偿责任。2009年5月14日我公司与株洲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不良金融资产(债权)移交协议》,将该债权依法置换给我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已在《湖南日报》进行了公告。现我公司依法对你们予以公告催收,望你们见报后至我公司协商还款事宜。
公告人:株洲市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