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伟
3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本次专项治理对象主要是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摇撞骗,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骗取钱财或个人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
根据现有征信规则,只要不是故意失信的“老赖”,如主动更正失信行为,经过合规程序或途径,征信系统会做出适当调整。这样的征信调整,是合法合规的。而所谓的“征信修复”,是在征信体系之外,以非正常的方式误导、欺骗甚至造假等方式进行谋利的行为。说白了,招揽“征信修复”的市场主体,就是“黑中介”。花钱买“修复”者,就是失信者——甚至可以说是多次失信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进行征信恢复的“老赖”,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要求提交征信证明时,只能通过征信体系外的非正常“赎买”方式来进行。“征信修复”的生意场,是“黑中介”和失信者的非法合谋,充满着不当得利和投机取巧。
至于“征信洗白”,更是对征信体系明目张胆的亵渎。就个人征信而言,诚信与失信,黑白分明,绝无灰色地带。做“征信洗白”生意的市场主体,给失信者直白的诱惑——只要拿钱来,就能把失信给“洗白”。用钱“洗白”的诚信,擦不去失信的“污点”。因此,所谓“征信洗白”,要比“征信修复”更可恶。
个人有征信,社会有诚信。征信关乎个人品质,是道德和法治层面的底线要求,征信体系就是要通过社会个体和市场主体的自律和他律行为,夯实征信体系根基,提升诚信社会的内涵。虽然社会经济生活存在复杂的利益博弈,且征信建设还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但是,绝不可以在征信体系之外,畸生出让失信者投机取巧的“征信修复”“征信洗白”暗黑市场链,这样的生意场好好整治。
完善征信体系,建设诚信社会,需要长效机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既要个体自律来配合,又要刚性他律来规范,还要社会舆论全过程监督。因此,专项整治的集中发力之外,更需要常态监管;既要给失信者打开征信恢复大门,也要堵住“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的后门,绝对不能让征信变成“修复”“洗白”生意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