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
最新发布的《湖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中,在“妇女与经济”部分,首次提出要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回归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这对协同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三孩生育政策的落实,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是一个积极的推动。
现代女性的价值体现早已不局限于家庭,而是扩大到职场,她们在各个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实现了经济上的独立和个人价值的不断提升。“三孩”政策的来临,对女性的家庭角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少已经融入劳动力市场的女性面临着“生育”还是“就业”的选择困境。
帮助走出困境,就需要出台更多的“三孩”政策的配套措施,关心职业女性的职场发展。在职场上,不少地方存在着一种“隐性共识”,即女性求职者在未来的生育中会让用人单位付出更多的成本,这导致了就业上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打破这一“隐性共识”,一方面要以政策、法律消弭性别歧视,另一方面还要为生育分担成本。
这两个方面相当于约束与关怀并举。目前我国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零散、碎片化、可操作性不强,而就业市场中的隐性歧视不易辨别和认定,加快专门立法,是保护女性尤其是生育后回归职场的女性的现实需要。尤其对企业而言,由于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成本目前大部分由企业和家庭承担,虽说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始终是第一位的,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承担女员工多次生育成本是有难度的,在规范招录招聘行为之外,还需要有合理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顾虑。
这个合理的机制就是由国家、企业和家庭这三者分担生育成本。例如可以考虑由财政补贴生育女性的社保缴费,给生育女性比例较高的企业税费优惠条件等。此外,间接的生育成本也应加大力度予以保障,如公共托育体系建设、对妇幼群体的公益性服务供给。只有打好组合拳,才能切实保障生育女性既完成好家庭事务,也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良好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