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然资法规催字[2021]01号
被催告人:曹卫,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身份证号:430322∗∗∗∗12288012。
曹亚辉,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身份证号:430322∗∗∗∗02071020。
曹文辉,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身份证号:430322∗∗∗∗08241021。
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村7组
事由:湘乡市桑枣安置区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6]政国土字第152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社区部分集体土地,你户的房屋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必须拆迁。2016年9月14日,湘乡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湘乡土公字[2016]第34号)。2016年10月12日,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湘乡征补[2016]34号)。
2019年3月,由于机构改革,湘乡市征地拆迁事务所更名为湘乡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职责职能不变。湘乡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下称优化机构)依程序受理并承担了此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后, 会同望春门办事处、桑枣社区等单位工作人员对你户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丈量登记。并依据调阅你户的建房档案及相关资料,经市征地拆迁联席会议认定你户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374.73平方米。认定合法占地面积374.73平方米,认定合法补偿面积374.73平方米(其中:砖混楼房350.48平方米,砖混一层9平方米,砖<土>木披屋15.25平方米),认定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人口数为0人,认定住房安置货币补偿人口数为1人。征拆机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对你户需依法拆迁的房屋进行计价补偿,你户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为人民币626349.00元(已扣除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149892元),为保护你户应得的合法权益,2018年6月19日,2019年2月15日,征拆机构分别向曹卫、曹亚辉、曹文辉送达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告知你户房屋拆迁补偿基本情况。2019年10月8日,根据湘乡市征地拆迁事务所(湘乡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的申请,已将你户需依法拆迁的房屋及设施补偿款626349.00元(已扣除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149892元)进行了公证提存,你户可在公证处提取。你户拒不接受补偿,拒绝腾地的行为已经阻碍了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该项目立项起,湘乡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望春门办事处、桑枣社区及村民多次召开征拆工作会议,并先后多次上门到你户家中反复解释、宣传征拆政策,但你户仍拒绝配合征拆工作,该行为已经阻碍了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项目建设的推进。经审查,你户所坚持的要求无政策法律依据,本局依法不予支持。
2020年3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户送达了《限期腾地告知书》(湘自然资法规告字[2020]01号),告知拟作出限期腾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后,你户于2020年3月9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研究认为,你户所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律法规依据,并于2020年5月29日书面答复并送达给你。
2020年5月29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你户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湘自然资法规决字[2020]01号),责令你户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迁完毕并腾交土地,逾期未拆迁完毕并腾交土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告知你户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或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户不服我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湘自然资法规决字[2020]01号)于2020年11月9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判决驳回原告曹卫、曹亚辉、曹文辉的诉讼请求。你户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行政140号行政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3行终1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催告:责令你户在收到本《限期腾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迁完毕并腾交土地。你户在收到本《限期腾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陈述、申辩,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湘乡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