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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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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年12月31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推动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1.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全力打好禁毒人民战争。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2.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常态化开展涉民营企业“挂案”和积案清理,加强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完善检察机关与统战部门、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打击洗钱犯罪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落实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家庭司法救助等措施,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健全“河(湖、田、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积极参与和依法推进“长江十年禁渔”“一江一湖四水”系统联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3.依法保障民生福祉。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同步推进司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健全律师参与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逐步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严格落实诉访分离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重大信访改革举措,加快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等制度,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常态化评查机制。强化对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

  4.积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常见犯罪量刑工作,建立值班律师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定期分析、适时公布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检察长、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等制度,以案释法讲好法治故事,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二、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

  5.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督查考核机制。

  6.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的监督。完善指定管辖协作机制,健全侦查监督与检警协作机制,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情形。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机制,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积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建立应抗诉未抗诉刑事案件常态化监督机制。健全完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涉案财物移送处置监督管理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强制医疗执行、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对超期羁押、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监督,建立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实质化审查机制。探索对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加强检察机关与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音视频监控及执法办案信息联网建设,推动建立社区矫正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

  7.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坚持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相结合,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坚持依法监督与支持配合并重,共同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加快实现办案信息、法律文书和数字化卷宗网上流转,增强监督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加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建立诉讼监督与司法工作人员惩戒衔接机制,强化纠错和问责。落实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机制,完善监督执行权规范化行使的配套机制,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落实虚假诉讼防范和惩治工作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8.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加强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诉讼监督与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有效衔接。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决定依法执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及时回复,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化解行政争议对接协调机制,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9.进一步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红色资源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军事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机制。

  10.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落实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执行和涉案款物移送处理工作。加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相关职务犯罪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

  11.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卷宗正卷、副卷,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建立审判监督常态化协调机制,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定期通报审判违法行为制度。建立类案监督机制,促进类案同判。完善对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常态化开展久拖未决案件清理,依法督促判决结案。

  12.强化检察建议的监督纠违功能。有关单位和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到期不回复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绩效评估内容及人大监督内容。

  13.完善调查核实机制。检察机关依法查询、调取、复制相关卷宗和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检察机关依法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相关人员应当如实陈述。检察机关采取勘验物证、现场和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其他措施开展调查核实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要时可以报告当地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三、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14.加强检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常态化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推动解决顽瘴痼疾。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

  15.加快推进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修订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和检察官任职回避、员额退出、员额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检察官惩戒制度。完善检察官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健全受到侵害救济保障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建立检察官遴选常态化机制。畅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交流渠道和职业发展通道,严格控制编制外聘用人员,优化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和保障。

  16.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履行职能职责需要,加强全省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配备和监督管理。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第一标准,突出年轻化和专业化要求,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操作办法,完善省以下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上级检察机关党组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协管工作。落实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回避及交流轮岗制度。

  17.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索实行检察人员招录全省统一报名,先考试后报职位。合理设置条件,加大跨学科和民商事、行政检察人才以及职务犯罪侦查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招录力度,引进熟悉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资深律师、法学专家。落实行政机关等部门专业人才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加大检察人才培养力度,建设各条线人才库。

  四、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18.坚持和完善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汇报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支持、督促检察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全省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请示报告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19.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协要通过调研、视察、协商以及提案、社情民意、微建议等形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健全调查处置违纪违法检察人员与检察官惩戒制度的衔接机制。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信息化建设,完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协商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渠道。

  20.加大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案件数量变化,适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强化编制动态管理,加强全省范围内检察系统政法专项编制动态调整,适时向人案矛盾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倾斜。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录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报考条件和服务年限,着力解决基层人才难进、难留问题。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跨部门办案平台应用。深入推进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完善市、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加快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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