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茜茜
新年伊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由此以后,谁不依法带娃,就要受到追究。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1月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例《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是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的一项具体的创新举措,主要意义就是规范家长正确履行抚养孩子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氛围。
这起案件中,胡某与陈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女方陈某抚养。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女儿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女儿两个星期未能上学。父亲胡某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抚养和照顾女儿。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女儿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胡某让女儿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女方陈某照样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
最终,法院鉴于女儿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陈某生活的主观意愿,陈某也表达出更好照顾的主观意愿,决定给予陈某一次自我纠错机会。据此,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仍然归女方陈某,但是,依法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确保健康成长,否则“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下之本在家”,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不仅是家庭的“宝贝”,更是“祖国的花朵”。《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推而广之,家长从此以后带娃,不是给钱就可以,给一口饭吃就可以,必须履行照顾、关怀等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在“依法带娃”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经露出了“牙齿”,谁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法律必将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