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泰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必须进一步夯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在强化其责任意识、明确其责任内容、提升其履责能力等方面绵绵发力、久久为功。
为国育儿,强化责任意识
强化责任意识才能“想干事”。家长尽心教育子女是筑牢子女成长基础、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传统、顺应时代发展呼唤的必然要求。
强化打牢“硬基础”的意识。家庭教育不仅是个体教育的起点,还是奠定一个人社会化成长、奉献社会的关键性基础。家长是助推子女成长成才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帮助子女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第一个台阶的重大责任。
强化传承“好传统”的意识。中华优秀传统家教文化向来强调家长在子女教育中的责任担当。“孟母三迁”的故事树立了尽心尽责教育子女的典范,“须知孺子可教,勿谓童子何知”“子不教,父之过”则是对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缺失责任担当的提醒与批判。为此,广大家长应积极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努力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
强化适应“新要求”的意识。新时代呼唤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必然要求作为教育起点的家庭教育有更大作为,必然要求家长进一步深化“立德树人”“为国育才”意识,承担好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依法育儿,明确责任内容
明确责任内容才能“干实事”。广大家长应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其所负之责的规定,做到依法育儿。
明确“应当行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在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多方面对未成年人加以引导;依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运用潜移默化、严慈相济、平等交流等多种方法对其加以培育;在尊重未成年人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等各个细节上对未成年人加以守护。
明确“不当行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长在教育未成年人时涉及的不当行为及其因此应承当的法律责任,规定家长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针对部分家长认为家庭教育是“自家事”“自个事”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和机构应督促媒体设立家庭教育专栏,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强化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解释,推动“依法育儿”理念在广大家长和全社会各群体中不断深入、效果更加彰显。
科学育儿,提升履责能力
提升履责能力才能“干成事”。未成年人教育是一项时间跨度长、参与主体广、遭遇难题多的工作,广大家长应与时俱进,主动接受家庭教育培训,掌握科学育儿理念方法,努力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提升“因时而化”的能力。广大家长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孩子的成长,依据不同年龄时段孩子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特点合理选择家庭教育内容、方法,尤其要抓牢孩子思想、品性、习惯养成“关键期”的家庭教育,做到相机而教、润物无声。
提升“协同育人”的能力。广大家长应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交流配合,积极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参与形成教育合力,推动加快构建家校社共育新生态。
提升“克难攻坚”的能力。广大家长应加强亲子陪伴,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思想动态、行为变化,有效破解未成年人早恋、沉迷网络、学习负担重等“老大难”问题。家长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只有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内容、提升责任能力,才能拧紧责任螺丝、夯实责任担当,才能更加积极主动、充满信心地参与到未成年人教育中去,才能更好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省家庭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