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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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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木须虫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其中将电子技术监控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纳入法律规制,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电子警察”设立的初衷是配合现实交警执法,增强执法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率。但近年来,“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产生“天量罚单”的现象时有发生,受到公众诟病。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电子眼的设置过滥过乱,缺乏应有约束、失却基本遵循,导致电子警察被“异化”成了“创收机器”和寻租工具。今年上半年,广东佛山某处高速路口一年之内62万多名车主被违章处罚,罚款近一亿多元的事情上了热搜榜。

  新的《行政处罚法》,积极回应了公众对“电子眼”执法那些辣味十足的吐槽,也在法律上对非现场执法做出明确的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科学合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应客观全面、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这些规定,给“电子眼”的设置戴上了法律的紧箍。同时,将监督植入“电子眼”从安装到使用的各个环节,在把住设备“质量关”的同时,避免了“暗中执法”,也让监控摄像头在设置之初就远离逐利和过度执法的误区。执法理应为民,而非“逐利”。今年4月,公安部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为民理念,坚持宽严相济,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要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小小“电子眼”,关系着每个司机的切身利益,更彰显着执法公正和社会治理能力。防范“电子眼”的滥设乱设,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对设立的“电子眼”进行审查清理,治滥纠偏。同时,考虑到监控设置的技术因素,应对辅助执法监控设置技术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并健全设置评估程序与规范。电子监控设置合理、摆在明处,杜绝“暗中执法”,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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