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
患者“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有望迎来改变。11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在一定前提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互认范围延展到全国。
各方期盼中的政策终于面世,呼应了广大患者的诉求,契合了民意,特别将其上升为规范医疗行为的制度性安排,可以简化就医环节,降低患者的就医经济负担,实现医疗资源共享,体现人性化关怀的温度。
与过去类似公共政策相比而言,征求意见稿中亮点频现:譬如,在收费条款方面,医生通过判读院外检查结果,可获得相应报酬;又如,不搞“一刀式”检查互认,清单式地列举了六种特殊情形,体现制度安排的因地制宜;此外,还制定了惩罚、责任划分等相应监管条款,可以有效保障政策落实。
社会各界对这项利国利民的公共政策寄予厚望,尤其受到广大患者的点赞与拥护,但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堵点”,需要各级职能部门提前谋划,做到未雨绸缪。
首先,弥补医院收入机制要及时跟上。长期以来,“检查互认”难以在医疗机构中推广,源于这种结果互认制度机制,在减少病人花费的同时,也会让医疗机构收入少了“三五斗”。若在推行此项制度时,依据医院执行“检查互认”数量,由医保部门给予医院一定的补助,可弥补收入的减少。
其次,“检查互认”所引发的法律风险与赔偿风险,要有效规避。纵观征求意见稿,缺乏针对保障医疗机构和病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条款。一旦在某些检查结果的解读上出现偏差,不仅会出现医疗责任认定难,也难免形成医生的责任归属划分难题。要想让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得以顺利推行,有必要先完善法律法规,用精准的法律条款,来解决由结果互认所引发医疗事故的权责归属问题。
此外,医疗机构间的检查差异“短板”,要尽早补齐。就目前来讲,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检验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基于此,可以省级为单位建立区域性检验中心,专门负责统筹“检查互认”,共享检查结果,从而补齐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差异“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