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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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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谨防有“空”可钻

  周泽中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警示,如今有了新的意义。11月8日上午,深圳中院将个人破产清算裁定书送达至市民呼某手中,由此产生了全国首位自然人破产人。今后,有风险的恐怕不仅仅是“投资”,在面对借款、借贷等问题上,也需要慎之又慎了。

  从前只听过公司破产,“个人破产”,在我国还是头一回。此案中的呼某是单亲妈妈,因受商场倒闭等因素影响,不得不关停其培训机构,事后卖掉了唯一住房用于还债……种种行为表明,呼某并非“老赖”,她是在债权人无异议的情况下选择破产,且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个人破产,对诚信且无主观恶意的投资者来说是一次“经济重生”的机会,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法治建设前进了一大步。

  法治建设是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这部尚在深圳特区试点的法律法规,还需时间的检验。当然,人们最关切的还是“老赖”是否有机可乘?破产前是不是把钱物早早转移了?对此,个人破产条例显然有备而来。首先,破产前由债权人同意一项豁免财产清单,只能留下保障正常生活的财务;其次,为期三年的考察期将对破产人进行严格的消费限制与监管。由此可见,“老赖”的发挥空间相当小,无法借此逃避债务。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个人直接借款乃至银行放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试想,个人破产一旦推开,不排除有人怀着“大不了破产后再重来”的心态钻空子,放心大胆地借款借贷。这势必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形成“谈钱自危”的社会风气。这就要求今后不管是个人还是金融机构,借放款都需更加慎重,如个人在借钱之前要评估,银行需要监督跟进等,让那些想借破产逃避债务者没有“空子”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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