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昱恒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安身立命之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实施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从国家战略层面把握食品安全,严防严控严管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要围绕食品安全高质量发展,强化立法、执法、司法,充分发挥法治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前提:完善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发展现状,通过制定富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发挥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制度的能动性。在中央统一立法的领导下,坚持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原则,着力完善食物源头、食物生产、食物销售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制度;创新行刑衔接机制,开展食品安全治理中行刑衔接的实践与探索,创新出台行刑、行纪和行、纪、刑联动联系相关制度;把握新形势下湖南食品安全防范规律,做好食品安全法治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立法的超前性特点,妥善清理不利于食品安全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有的放矢、补齐短板,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于立法不平衡的问题做出系统处理。
关键:严格执法
立法是推进食品安全法治进程的前提,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第一步。保证制度能够有效运行并发挥其应有作用,形成法治状态,才是最终目的。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治理食品安全的重要行政机关,流入市场的食品有赖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取样、抽查等方法有效监督,所以应当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高效运行,提高监管质量。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存在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一些较为复杂的领域往往出现监管空缺,而一些存在利益关联的领域往往出现多部门争抢管理的现象。同时,多部门授予相同职权的情形导致部门管理出现冲突,造成监管成本增加。因此,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对监管部门进行合理分工,不能因为情况复杂便互相推诿;其次尽量防止监管领域发生重叠,各部门间协同工作,提高监管效率。
严格、公正、高效执法的核心是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无论是在宏观的依法治国层面还是具体的食品安全法治,都离不开一支德才兼备的执法队伍。要以最严肃的问责追究失职、渎职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惩在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不想为、不敢为的行为。
核心:公正司法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于食品安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只有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经营者及时受到司法机关严厉的惩处,才能让生产经营者知晓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让消费者知晓维权成本远低于维权收益。
司法机关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案件应当从严从重从快审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对于屡教不改的累犯、再犯,应当对其实施禁制令制度,终身禁止其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工作。司法机关还应持续推动公益诉讼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改革创新,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新形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系湖南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