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观点·时事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要闻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1年10月25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劳代偿”,让“毁林者”成“护林人”

  胡建兵

  日前,经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临桂区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判令其向社会公开道歉,承担对被破坏的生态资源进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该案是桂林市首例涉森林资源“以劳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通常情况下,像这类案子的肇事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以劳代偿”,既体现法治的人性化温情,又有利于教育和改造违法人员。“以劳代偿”用同等价值的环保公益劳动,来替代生态损害赔偿金,可让违法人员既担负该担之责,更在公益劳动中认真反思,同时能让更多人以此为鉴。

  “以劳代偿”方式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宗旨,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罚方式。赔偿义务人通过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以折抵赔偿费用,从而达到对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还能有效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探索司法创新,促进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为森林的保护撑起司法“保护伞”。采取“以劳代偿”方式,既有利于违法行为的纠正,也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彰显出司法温度,真正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以劳代偿”,引入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引导被告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生态环境,让“毁林者”成为“护林人”,让更多人成为青山绿水的守护者。

  当然,“以劳代偿”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司法机关要把握好尺度,不能让有赔偿能力的违法当事人借此逃避相关赔偿责任;也不能让违法人员因此逃避应有的刑事处罚。司法监督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堵住司法执法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强力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惟此,才能真正发挥出良法善治的目的。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