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0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国平 通讯员 刘仕琳)为加强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近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关于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工作衔接机制》(以下简称《机制》),要求对全省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如发现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将被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从源头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机制》共11条,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范围、情况查询内容和处理方式,以及各相关单位在落实从业査询制度方面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机制》明确,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机制》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向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查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按属地原则向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查询。
《机制》规定,经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对于涉嫌上述违法犯罪,但尚未被作出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应当暂缓录用,并及时向办案单位了解处理结果。对于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查询发现其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
“我们希望这个工作机制能够排查发现有相关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把他们排除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之外,从源头减少他们侵害未成年人的可能性。”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邹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