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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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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印发
法治湖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1日讯(记者 刘笑雪)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印发了《法治湖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法治湖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统筹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从湖南实际出发、统筹推进,以解决全省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到2025年,我省党领导全面依法治省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制度更加完善,法治建设实践探索走在全国前列。到2035年,高水平的法治湖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成为湖南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一)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全省所有公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必须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崇宪法和执行宪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健全和落实宪法学习宣传常态化机制,将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考法的必学必考范围,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持续深入在中小学生中开展“宪法晨读”“学宪法讲宪法”等活动。深入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等集中宣传活动,加强宪法广场、公园、长廊等宣传阵地建设。

  三、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三)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和改进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党委审定地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党委领导政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立法的体制机制。完善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立法项目,可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重视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重要立法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修订《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加强立法协商,强化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立法专题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四)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完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应安排审议地方性法规案,适当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会次安排,并合理安排会期、保证审议时间。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吸收人大代表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调研工作。实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审议意见卡制度,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完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编制程序,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制,开展法规草案起草质量评估论证。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加强立法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论证咨询,探索引入第三方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开展评估。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优立法工作人员。

  (五)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以服务“三高四新”战略为着力点,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加快推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改善民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乡村振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安全生产、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护红色文化资源、促进大数据发展等方面的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协调发展和资江、沅水、澧水流域生态保护等协同立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修订《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研究制定湖南省行政程序条例。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立法规范。制定、修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跟踪国家立法修法进程,稳步实施全省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计划。推动修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等国防领域地方立法,研究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配套规定。加强地方立法的协同配套工作,推动立法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常态化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修改工作。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

  (六)加强市州立法工作。各市州要把握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小切口”立法,严格遵守“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落实地方立法工作机制,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加强对市州立法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地方立法人员培训。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七)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制度。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常态化,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选聘备案、培训使用、执业保障、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执法事项,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各项改革要求全面落实到位。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之间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健全行政执法、监察调查和刑事司法的紧密联动机制。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机制。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推进我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构建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执法。落实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加快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推进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和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2年10月底前全面清理和公布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全面清理、规范和公布计划目录、布局限制、认证检测等各类管理措施。系统梳理省级层面设定的企业年检、年报事项,分批次推进年检改年报,推动年报事项“多报合一、信息共享”。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

  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迭代升级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提升平台电子证照、公共支付、智能导办等公共支撑能力,推动各部门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对接。2022年年底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优化审判职权配置。明确省、市、县三级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级监督功能。完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工作机制,完善长沙知识产权专门法庭建设,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研究制定全省法院案件分配指导意见,深入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优化审判团队组建,推进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和全省各中级法院新型专业化审判团队、基层法院速裁审判团队建设,积极探索中级法院速裁审判团队建设。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探索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健全行政审判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案件管辖机制,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和落实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权责清单,根据不同办案流程、岗位职责、诉讼程序类型等明确办案职责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推动嵌入办案平台及日常工作考核系统。进一步细化法院、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办理具体案件的类型,推动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发挥办案示范引领效应。

  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推进落实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法庭调查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和落实技术侦查证据的随案移送和法庭调查规则。完善刑事案件不同诉讼阶段基本证据指引,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嵌入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建立量刑协商、签署具结书等关键环节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和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制度,细化相关操作性规定。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办理、移送、复查程序和操作要求。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健全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2022年6月底前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帮助全覆盖。推进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研究制定湖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针对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完善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工作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分流对接机制,健全线上线下诉前联动调解机制。推进民事诉讼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借鉴和推广改革试点法院经验,制定具体的繁简分流标准。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完善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工作流程,集中办理文书送达、财产保全、诉讼档案扫描、执行查控等事务。规范有序开展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购买。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落实执行体制改革部署。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推进审执分离,推动案件量大及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审执分离机制。优化执行权配置,推行以法官为主导的团队办案模式,优化团队之间、团队内部的任务分工和职权划分,实行执行案件分段集约、繁简分流。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机制,完善执行指挥体系,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协调、执行质效的分析考核、执行力量的统筹调配。落实执行联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联动单位职责范围,促进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转,健全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和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力度,推动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

  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科学实施罪犯分类关押、分级管理,推进监狱规范执法综合改革。健全监狱、看守所和安置帮教机构的衔接机制。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制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办法。依法规范设置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社区矫正经费和装备保障,推进工作场所调整改造。探索社区矫正队建制改革。优化完善全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2024年年底所有县市区全面建成智慧矫正中心。

  (九)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创新普法工作,全面实施第八个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修订《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深入开展宪法法律“七进”活动,健全全民普法工作机制。加大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推进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深入开展警察、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和媒体公益普法。以领导干部、青少年为重点对象,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普法宣传联动机制、青少年普法责任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激励扶持制度。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大学生和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员在普法中的作用。创新开展“智慧普法”。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加大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扶持力度。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坚决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和跨国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湖南。推进综治中心实体化、规范化运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加强企业法治建设,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的落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守则、团体章程等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出台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全面清理各类失信约束措施政策文件,强化对信用服务机构监管。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完善见义勇为工作相关机制。

  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权益,推动城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辐射。围绕服务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聚力打造“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建立完善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发展规律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修订《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试点,探索仲裁事业发展的新模式,建设1家具有一定国家影响力或区域代表性的仲裁机构,支持搭建国际商事仲裁平台。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等规范化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强化律师调解工作,完善调解工作模式。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化诉源治理,优化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健全完善线上线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促进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法治化建设,修订《湖南省信访条例》。开展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抓好重点领域信访突出问题治理。建立健全访调对接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

  五、健全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十)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整体监督的效能,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修订《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推进清廉湖南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建设,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

  (十一)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完善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机制。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修订《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各级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完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提出的审查建议。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年度报告制度。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十二)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工作,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探索推进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持续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十三)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明确指定分案的范围和条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行类案及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制度。探索“四类案件”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健全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机制,建立干预过问案件情况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健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制度,完善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健全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促进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运用司法公开“四大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完善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机制。强化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加大对不当终结本次执行、消极执行、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非诉执行中违法违规行为等的监督,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建立健全诉讼结果监督案件全面审查制度,健全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制度。探索建立公益志愿者线上线索举报与评估、专业建言等机制平台,建立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应用平台。完善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信息的共享及线索发现机制。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检察管辖与审判管辖衔接机制,探索省内外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协作机制。出台法院、检察院相互调取案卷的操作规定。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出台全省统一适用的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受理、办理和监督制度,确保检察建议规范、精准并得到落实。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常态化、规范化运行。以推进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为重点深化执法办案“三统一”“合成办案”等改革。推行网上执法监管,落实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完善县域警务执法风控平台,加强对执法办案流程的智能化监管。依托侦查监督平台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侦查取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等侦查行为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案件实施重点监督。推进公安派出所专职法制员培养和派驻制度,探索建立“专职法制员+案管室”的案件管理新模式。完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移送执行机制和退出执行机制。全面推进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上线运行,完善相关数据汇聚上传机制。严格落实规范异地办案协作、禁止逐利执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深度运用,加强食药环资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实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和其他执业权利。完善人民法院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以及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等程序。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

  六、加强法治保障,夯实法治湖南建设的坚实基础

  (十四)强化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完善省、市、县三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制。党的各级组织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法治建设经费保障,提高资金投入和使用效率。

  (十五)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化理想信念教育,研究制定新时代湖南法治人才培养实施规划,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工作队伍。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完善我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章程和遴选工作办法,规范遴选的标准和程序。推动深化政法干警分类管理制度和招录培养机制等改革,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转任等制度,健全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完善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效保障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深入推进法学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建设。加强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调查研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法治湖南建设专家咨询库,为法治湖南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从业基本要求,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加强律师领军人才培养。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加强公证员梯队建设,激发公证活力。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

  (十六)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快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智慧信访、智慧立法等“智慧法治”建设。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逐步建立统一的法治湖南信息平台和地方性法规数据库,推进各类信息、数据融合共享。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各类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十七)加强涉外法治保障。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各项部署,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高等院校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推动建立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健全完善涉外律师人才库,创新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模式,加大扶持和保障力度,分专业领域、不同层次选派涉外律师赴省外和境外交流学习。推动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加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中国-非洲经济贸易合作的法治保障。推进对外法治交流,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七、强化党内法规制度落实,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十八)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聚焦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因地制宜建章立制,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按照中央部署开展集中清理、专项清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即时清理,及时修改、废止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规范党内法规解释工作。加强和规范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强化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审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十九)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结合起来,健全和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大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力度,将党内法规作为法治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习宣传解读工作机制。通过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的普及度和知晓率。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跟踪掌握贯彻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

  (二十)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强化党内法规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业务轮训,加大交流学习力度。统筹推进党内法规人才培养,依托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法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积极开展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教育。

  八、加强党对法治湖南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十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统筹抓好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全面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切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省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学习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要作为重点课程。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高等院校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网上宣讲。组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二十二)加强依法执政。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省工作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贯彻落实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完善党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各级党委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推动法治建设在关键环节、重点任务、重大改革上取得实质性突破,不断解决法治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二十三)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研究制定法治湖南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完善法治重大责任事项约谈、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线索移送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按中央依法治国办要求开展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要加强法治湖南建设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法治建设工作,认真落实省委部署的法治建设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本规划,提出可执行、可操作的工作举措,加强与本地本部门相关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的衔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地。省委依法治省办要明确任务分工,抓好督察督办,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部署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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