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李国平
通讯员 许振兴
车辆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绝理赔,是否成立?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长沙市民胡某在买保险当晚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就事故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约定生效时间之前期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发生分歧并诉诸法院。
【原文】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案例】
2019年4月22日晚,韩某驾驶的电动车与胡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岳麓区某路段路口相撞,造成韩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韩某当即被送医救治,共产生各种费用60多万元。公安交管部门经勘查认定,胡某与韩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凑巧的是,胡某在2019年4月22日出事当天,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
但保险公司认为,胡某4月22日投保,但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是4月23日零时,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韩某赔付12万元以后,便以“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继续赔偿。
韩某索赔无果后,便向岳麓区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和保险公司赔偿自身损失29万余元。岳麓区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替胡某赔偿韩某各项损失27万余元。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
签订合同时,格式条款要着重注意
岳麓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肖必芳介绍,本案中,胡某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支付了保费,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生成了电子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
肖必芳认为,本案中,案涉电子保险单属保险公司事前拟制反复运用的格式文本,其中的保险期限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自同意承保之时起至次日零时之间的保险责任,加重了投保人责任且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加之投保人无法就合同条款与保险人进行磋商,故在胡某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生成电子保单后,保险人即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另外,本案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如机械根据该条款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会损害合同订立过程中较为弱势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