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处 罚人: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志习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北环道南花园路东黄家庵16号
经调查,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23日参加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梧桐路停车场房建及市政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梧桐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了中标金额为43934.084452万元的“长治市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大楼改扩建项目(1#楼加固、2#楼)施工”作为被处罚人业绩参与投标。经核实,上述工程的实际中标合同金额为3934.084452万元,尚未组织竣工验收。因此,被处罚人在梧桐路项目投标时提供的上述工程业绩为虚假业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招标文件;2.《投标人签到表》《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3.投标文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訾浩等人)》《投标函》《投标保证金》业绩信息《长治市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大楼改扩建项目(1#楼加固、2#楼)施工》);4.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回复及附件(含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报告备案(回执)、竣工验收说明);5.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企业CA数字证书有关情况的回函》;6.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复函》及该公司受理被处罚人办理CA数字证书提交的申办材料(含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单位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业务办理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7.赴“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调查照片;8.《执法调查通知书》(长综调字机动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综住建罚先告字(2021)第20号)、《案件延期处理通知书》(长综住建延处通字(2021)第11号)邮寄及公告送达资料;9.梧桐路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1年3月3日,本局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处罚人注册地址送达长综住建罚先告字〔2021〕第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邮件因“收件人本人拒收”被退回。2021年3月8日,本局通过公告方式在《湖南日报》、《郑州晚报》向被处罚人送达长综住建罚先告字〔2021〕第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4月26日,本局收到被处罚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并与被处罚人签订《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依被处罚人的申请,2021年6月3日本局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被处罚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1.认定事实错误,“梧桐路项目”并非被处罚人行为,投标资料中的印章及签名并非被处罚人的印章,也并非被处罚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2.“梧桐路项目”中,存在伪造企业公司印章、提供虚假资料假投标的违法犯罪行为;3.根据“先刑后行”的原则,执法单位应暂停对被处罚人的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执法单位对被处罚人不予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被处罚人未提出其他陈述或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1、梧桐路项目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投标人签到表上均有“訾浩”的签名,并提供有被处罚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资料,可证明訾浩系被处罚人员工,且訾浩是被处罚人中标承建并用于梧桐路项目招投标的业绩项目《长治市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大楼改扩建项目(1#楼加固、2#楼)施工》的项目经理。梧桐路项目《招标公告》第9点要求,此次招投标活动采取电子化招投标,需办理企业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被处罚人申办企业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的相关资料。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关于企业CA数字证书有关情况回函》,明确了企业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在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使用的场景主要有系统登录和(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进行)加盖印章。企业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具有法定性,且与投标人身份具有唯一对应性。被处罚人辩称的投标资料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伪造,不影响对被处罚人参与梧桐路项目投标事实的认定。以上证据可证明被处罚人办理了企业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响应了招标文件,并递交了投标文件。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处罚人确已参与了梧桐路项目的投标活动,并提供了虚假业绩材料;2、被处罚人主张系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及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活动,但是并未提交可以确认参与梧桐路项目招投标活动系他人所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处罚人未参与此次招投标活动,不能充分证明此次投标中弄虚作假活动系他人所为。本局依法对被处罚人涉嫌弄虚作假参与投标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已收集到的证据能够确定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需以刑事处罚结果作为认定的依据;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该条款规定作出了细化,即“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上述条款中明确规定不论是否中标,投标人只要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应受到处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进行处罚。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处罚人提供虚假业绩参加了梧桐路项目的投标,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处罚人提供虚假业绩参与投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被处罚人中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壹仟叁佰陆拾伍元整。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指定账户内(指定账户见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731-84459815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