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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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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为柔性执法提供法治保障

  李英锋

  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开始施行。新法增加了“首违可不罚”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

  “首违不罚”并不是执法新概念,却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执法新规则。这一法则契合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符合行政处罚的功能定位和宗旨,为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轻问责或无问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有助于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操作,减少或消除为罚而罚、过度处罚等现象。

  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首违不罚”规则,即向执法者作出了针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授权。有了这一法律授权,执法者做出“首违不罚”决定时,就有了法理基础,就有了确定的法律效力。而“首违不罚”也将成为一种统一、普遍的行为,成为一种公平、权威、长效的法律制度,这对端正执法理念、矫正执法尺度、释放执法行为的教育、拒止功能大有助益。

  当然,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首违不罚”规则原则性较强,要用对用好这项规则,把这项规则落到实处,还得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制度。关键要有“首违不罚清单”,即针对各个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综合考量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后果轻微,违法主体有哪些表现属于及时改正,执法者对哪些具体情形可以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执法者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依据。此外,还要完善“首违不罚”的矫正救济措施,“首违不罚”不是简单地不罚了事,而是要有必要的教育矫正措施,达到让违法主体认错、改错、防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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