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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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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怂恿他人跳桥被行拘”的警示价值

  龙敏飞

  见到有人要跳桥,路过男子不但见死不救还怂恿对方跳下去,最终,这名冷漠的看客被行政拘留10天。

  近日,广西百色一名年轻男子酒后想不开,站在一大桥护栏外想要轻生。一名路过的男子覃某不断用言语刺激年轻男子,年轻男子听后情绪激动,不顾民警劝阻,纵身跳入河中。所幸民警及时下河施救,年轻男子并无大碍。

  对一些人来说,总有“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心态,之后体现在语言和行动上,便会出现一些很违和的举动,这名看客便是如此。对于这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很多人都是进行道德谴责、鞭笞,之后则一笑而过,此事也算是“告一段落”。也因为没有任何震慑,所以一些人的道德素养、言行举止,自始至终都没有本质的改变。

  但此次不一样,这名怂恿他人跳桥的男子,直接被行政拘留10天。这意味着,这样的事件已经从道德的范畴延伸到法律的范畴了。从法律上来说,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中,都有“寻衅滋事”的相关条款,只不过,在具体的条文中,其并没有明确将“起哄怂恿他人自杀”纳入。但是,法律本身也是具备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这也是法律的重要内涵之一。当一件事情引发很多人的反感与不适时,法律的兜底便可以提上议程。

  此次这名男子的行为就是“主观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但还是希望这种行为发生。同样的,该男子也是有犯罪动机的,那就是满足不正常取乐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最终警方将该男子拘留10天,便是因为他的行为带来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

  广西的这一判例,对震慑住一些人的瞎起哄行为,具备很好的示范价值。在一些极端事件上,怂恿者的言论,可能会带来无可挽回的恶劣后果。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能等到出事了再来预防。广西这次为了拯救“冷漠的看客”,采取一些非常规的做法,就是可取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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