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25日讯(记者 李国平)23日,省检察院出台《湖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对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情形、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检察官员额退出,是指检察官因出现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不能或者不宜继续履行检察官法定职责,按照相关程序退出员额。《实施办法》规定了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调离所任职检察院、退休、辞职、被辞退或者开除、任职交流调整到检察院非业务岗位自然退出员额的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检察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行为,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经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意见,被所在人民检察院作出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组织处理决定的,应当退出员额。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委员会考评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如具有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总体情况较差,经量化考评达不到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规定的合格标准,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后果严重等情形的,应当退出员额。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其他应当退出员额的情形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