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红冰
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湖南“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建设新型智慧城市,全面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中可利用的土地地表资源越来越少,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建设智慧城市的必由之路。
当前,我国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与立法相对滞后,加之各地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认知不足,现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缺乏总体协调,利用形式单一,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中着力规范、优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助于全面提升湖南城市品质。
——科学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近年来,伴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快速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地下交通、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地下商业综合体、地下人防工程、地下街区等地下空间利用设施投入使用,为智慧城市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也存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设计前瞻性不够、系统性不足、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如何科学制定智慧城市建设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首先是坚持“融合设计”理念。城市空间是一个有机体,不仅包括地上、地下空间,还需要各类空间协调运转。因此,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坚持“融合设计”理念,统筹考虑城市空间三维立体化体系,建立地下空间多业态融合发展模式;构建地上、地下空间融合体系,实现多层城市空间互通互联。其次是保证空间的充分利用。随着我省城市人口逐渐增加、城市布局日益优化,人们对空间的开发利用越来越重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已有建筑物的高度及深度需要、空间开发利用的科技水平等各种因素,在保证地下空间利用效率的同时使地上空间也得到有效利用。
——统筹确定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支配范围。
随着我省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由传统的二维空间转向三维空间,地下空间已日益成为智慧城市建设的关键战场。明确城市地下空间范围,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之关键。当前,国家层面的立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支配范围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地方层面的立法大多是从物理范围给予规定,难以满足智慧城市建设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际需要。
对城市地下空间权支配范围的确定,应统筹考虑各种因素:一是确保地表土地各项权利的正常行使。确定城市地下空间的支配范围,不能影响地表土地的合理使用,不能妨碍地表土地各项权利的实现。二是确保已有建筑物的安全。确定城市地下空间的支配范围,应确保已有建筑物基础工程稳固性所需的地下空间,不能危及已有建筑物的安全。三是注意相邻关系的处理。确定城市地下空间的支配范围,应保留充分空间,确保已有建筑物通风、透光等方面的需要。在统筹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可将实际利用标准与建设规划、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结合起来,以确定城市地下空间的支配范围。
——健全城市地下空间权登记政策法律体系。
确权登记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保障。现阶段,我省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态势向好,但由于相关立法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现有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登记规则多依附于平面登记,难以满足城市土地立体开发的现代化趋势。
鉴于此,应加快健全城市地下空间权登记政策法律体系:一是明确城市地下空间权登记立法模式。应以《民法典》第345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规定为基础,在国家层面联动土地利用管理与地籍管理两大关键环节,研究出台《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与确权登记办法》,实现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登记的全程规范管理。二是确定城市地下空间权登记管理机构。结合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各地方政府的土地登记机构对包括城市地下空间权在内的权利进行登记。三是明确城市地下空间权登记相关内容。除了常规事项,还需要注意结建地下工程和单建地下工程的登记内容应有所区别,同时注意权利相邻关系的复杂性等。
(作者系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