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1日讯(记者 李秉钧 通讯员 王晶)3月10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阳某华、阳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去年6月,阳某华、阳某平携带组装的电鱼装置,在苏仙区沙滩公园旁西河河道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评估认定,两人捕捞水产品重量为14.63公斤,且是在禁渔期用电捕鱼,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阳某华、阳某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判令两人连带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6.68元、鱼卵的经济损失1317.6元,承担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或赔偿渔业、生态资源损失修复费用1580.04元,以及本案评估费5000元,并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按法定程序出示了相关证据,双方诉讼参与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苏仙区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阳某华、阳某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两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