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日讯(记者 王为薇 通讯员 彭吉露)今天,《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执法监督支队副支队长刘建锋,解答《办法》中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息息相关的诸多实际问题。
头盔,驾驶人和乘客都必须戴!
《办法》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如果不戴,驾驶人和乘客会面临何种处罚呢?
“《办法》在通行规定方面新增了8项,大家一定要注意。”刘建锋介绍,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是《办法》关于通行方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也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的一个主要目的。“此次《办法》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意味着湖南从立法上确立了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强制佩戴安全头盔的制度。”
也就是说,从今天起,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乘坐人员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此外,以前骑行电动自行车达到醉驾标准才构成交通违法,《办法》规定,酒驾骑行电动自行车一样构成交通违法。
购买的电动车“超标”怎么办?
因为客观原因,有不少群众不了解电动自行车相关标准,购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办法》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什么规定呢?
刘建锋介绍,2018年,国家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强制标准,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强制执行。“整车质量小于或者等于55Kg;最高行驶速度不超过25Km/h;电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400W;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
《办法》也明确设定了过渡期。“《办法》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为3年。也就是说,从2024年3月1日起,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取得的临时号牌全部统一失效,所有超标车辆不得再上道路行驶。”
以后,大家购买电动自行车,一定要认准一个要点——车辆产品合格证上有3C认证证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路权怎么保障?
很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都反映,城市道路没有施划专门的非机动车道,导致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混合行驶,比较危险。
对此,《办法》对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权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刘建锋介绍,《办法》作了3个方面的明确,一是纳入专项规划。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二是明确施划条件。规定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三是明确隔离保护措施。规定城市主要道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