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起草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座谈会,进行实地调研,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2021年1月24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条例。
问:条例在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对于提高审批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是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和材料要求,规定排污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是明确审批期限,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的审批期限分别为20日和30日。
四是明确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
问:条例在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条例在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二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等进行核查。
三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问:条例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条例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条例还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