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1日讯(记者 龚柏威 通讯员 张劲杨 刘艺超 周轶男)近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沅江3家公司就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3家企业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费用31万元。据悉,这是我省开展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首次适用替代性集中修复。
去年12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巡查沅江辖区企业时,发现有3家企业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遂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沅江市政府协商后决定,以替代修复的方式在沅江境内打造一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警示林,造林费由上述3家企业承担。
1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与3家企业开展磋商,陈述环境违法事实、调查情况、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等,并出具专家鉴定评估意见。3家企业深刻认识到污染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3家企业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费用共计约31万元。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周卫星认为,此次磋商,是对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一次成功尝试,将进一步加深企业对“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的认识,促使企业自觉守法,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