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彭晴雅
日常生活中,工地、厂房、公路等地方,时常有堆放的物品。这些堆放物若不慎倒塌、滑落伤及他人,应该如何判定堆放人的责任呢?
2月1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彩霞接受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童某在王某经营的废旧物收购点上班。学龄前儿童小军是童某的孙儿,由于无人照顾,童某做事时把小军带到废旧物收购点玩。有一天,收购点里打好码的废纸堆突然倒塌,将小军压伤。小军住院治疗23日后,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小军的监护人将王某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军是未成年人,小军的监护人有监护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原告自负事故责任50%,被告承担事故责任50%,赔偿小军各项损失费合计6.3万余元。
【解读】
堆放物砸伤人,
堆放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害是一种特殊的物件致害责任。本法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须承担侵权责任。”张彩霞法官指出,堆放物是指堆放在土地上或者其他地方的物品。堆放物须是非固定在其他物体上,例如,建筑工地上堆放的砖块,木料场堆放的圆木等。该法条所说的倒塌,包括堆放物整体的倒塌和部分的脱落、坠落、滑落、滚落等。堆放人是指将物体堆放在某处的人。堆放人可能是所有人,也可能是管理人。
张彩霞分析说,小军在王某所经营的废旧物收购点内玩耍,被倒塌的废纸堆压伤,王某作为该废旧物收购点的经营者,对其实际管理的废纸堆放物有相应的注意管理义务,其对废纸堆所存在的可能倒塌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虽然王某经营的废旧物收购点内张贴了安全警示标志,但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打好码的废纸堆放物尽到了防止倒塌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堆放物的倒塌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彩霞进一步分析说,小军是未成年人,小军的监护人有监护责任,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安全的监护。事故发生前,小军的监护人童某明知废旧物收购点内有打好码的废旧纸堆,但对废旧纸堆可能倒塌缺乏必要的关注,被监护人处在存在倒塌危险的废纸堆前,监护人未加强对被监护人小军的安全监护,对损失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应相应自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堆放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彩霞提醒,堆放人应当合理选择堆放地点、堆放高度,要堆放稳固并看管好堆放的物品,防止被他人随意动,防止他人特别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攀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