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曹娴
通讯员 庞惠文
2020年12月31日,经湖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湖南省委、省政府发布《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省委、省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市州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保督察。
对标对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确立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生态环保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保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党内法规形式对标对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明确省生态环保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以及“回头看”、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实行规划计划管理;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和省人民检察院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
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具体生态环保督察任务。建立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省直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督察人选库,督察组成员将从督察人选库中随机选取,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各类督察如何开展
例行督察、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有何特点?如何开展?
省生态环保例行督察以及“回头看”的对象包括市州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例行督察的其他单位。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应当对有关督察对象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
例行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责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等等。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则主要对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保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况组织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强化震慑、严肃问责。
日常督察则主动发现和推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由省生态环保督察专员和省生态环境厅所属督察机构承担,按照长株潭、洞庭湖、大湘西、大湘南等四个片区实行分区域督察,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推进整改落实。例行督察以及“回头看”整改落实情况应当在督察整改方案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报省委、省政府;专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应当在督察整改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报省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按照反馈要求报省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专项督察以及日常督察发现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报省委、省政府。
建立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评估机制,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措施、进度、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并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范围,严格落实奖惩。
督察“利剑”出鞘,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早在2016年底,就已对益阳市开展省级环保督察试点。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6月-8月,分两批对14个市州开展省级环保例行督察,实现全覆盖。
2020年9月-11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对14个市州开展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共通报典型案例26个,提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例39个。
督察“利剑”出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得到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得到积极回应,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目前,2018年省级环保督察反馈的611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531项,交办的5715件信访件上报办结5713件,移交的61个重点问题共问责624人(其中处级干部78人次,乡科级及以下干部546人次)。2020年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交办的2485件信访件,已上报办结180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