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2020年12月31日讯(记者 曹娴 通讯员 白会平)2020年12月29日,在省生态环境厅及省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指导下,深圳某公司、山东某公司、永州某公司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经过磋商达成协议,对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油泄露事件,以货币赔偿及自行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1785.28万元。这是我省以磋商方式达成的金额最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0年8月2日,深圳某公司及山东某公司在对湘纸公司重油罐拆除过程中违规操作,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部分重油经雨水管道流入湘江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件发生后,永州市政府第一时间成立应急指挥部,采取封源头、堵污流、清洁江面和保护水源等措施,于8月12日完成重油泄漏事件的应急处置,确保了当地饮用水安全和社会稳定。
事件发生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湖南省环科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评估,认定本次事件造成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损害、污染治理、司法鉴定等各项费用合计1785.28万元。
根据达成的协议,深圳某公司、山东某公司、永州某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将聘请第三方环保公司按照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环境实施修复治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全程监督。
我国从2016年起逐步试行推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此前,单位或个人因非法排污或肆意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只受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和修复,后续损失往往由政府“买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后,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由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行政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生态索赔,赔偿资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在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的通力合作下,实现一次性磋商成功,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