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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文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
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牟利
湖南日报11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余蓉 黄京 杨斯涵)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以加强全省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
同时,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牟利。违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指导意见》要求,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为保障托管学生的安全,《指导意见》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必须是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设施与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安排专人接送学生,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和食品卫生安全。
《指导意见》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市县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落实监管责任。其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对违规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督促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