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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规对“学区房炒作”喊停
2021-10-01 07:29:36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姚茜琼] 字体:【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陈奕樊

9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9月3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先后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陈佳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少一、省教育厅总督学郭建国、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慧、省民政厅副厅长游劲民,就两项法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范文彬主持发布会。

切实整治学区房炒作,推进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条例自施行以来,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工作有效推进,化解大班额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戴少一表示,此次条例修正聚焦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将更加有效地推进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修正后的条例进一步调整了居民住宅区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人口规模起点。规定规划建设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修正后的条例对于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明确了两种方式:一种是就地配建,另一种是异地配建。”陈佳新表示,两种方式所承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责任是同等的。

陈佳新介绍,在现实中,一些就地配套建设的学校由于对口直升,往往成为配建小区的“定制学校”“专属学校”,既不利于中央“房住不炒”精神的贯彻,又有违义务教育公益性原则。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公平,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同时增加了“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位实施统筹管理,将教育部门列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的内容,为推动“多校划片”等教育改革举措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各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推进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行动指南。“为确保专项规划的有序实施,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正。” 郭建国介绍,修正后的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立法有效监管个人求助网络平台,推动社区慈善发展促进公益多元化

近年来,随着个人求助网络平台兴起,网络募捐信息频频“现身”朋友圈。该如何对个人求助的身份信息、求助事项和款物使用等内容进行监管?

张慧表示,《若干规定》从个人、信息发布平台、职能部门等方面对个人求助进行了规范,尤其是合理规定信息发布媒介和网络平台的核实义务,明晰了求助人和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需要向社会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

针对网络求助捐款“溢出”的现象,若干规定明确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

发展社区慈善,是公益多元化的重要解决方案。“社区慈善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优秀传统,有利于培育社区居民的责任和担当意识。”游劲民说。

为进一步促进社区慈善的发展,在城乡社区慈善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方式和职能方面,《若干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社会工作站(室)、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志愿服务中心、慈善超市等,推进城乡社区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在鼓励为社区慈善活动提供支持方面,《若干规定》明确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驻村(社区)单位、居民为慈善活动、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于上位法112条的丰富立法内容,此次《若干规定》只有精炼的10条。

“这种‘小快灵’立法的立法形式相对简单,难度相对较小,反应更为迅速,能有效提高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戴少一介绍,《若干规定》删除了较多与上位法、相关法规重复和操作性不强的内容,并与我省募捐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做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