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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
我省出台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29日讯(记者 沙兆华 通讯员 冉义) 近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聚焦行政处罚热点,就《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提出相关指导意见。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法的重要成果就是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特别增加和丰富完善了关于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规定(即免罚轻罚规定),实现严格执法与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统一,体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为贯彻好《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切实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意见》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部门、本领域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等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的具体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本领域免罚轻罚事项,明确免罚轻罚规定具体适用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标准等内容,重点明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较轻”以及“没有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已消除或者减轻”等的具体标准,尽量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对梳理明确的免罚轻罚事项及其适用条件,要依法形成或者体现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供本部门和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案件中予以适用。
当前我省正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意见》特别指出,各部门可以就自贸试验区建设中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单独制定针对市场主体的免罚轻罚事项清单或柔性执法事项清单,并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管理。执法实践中,要落实好执法为民、包容审慎监管等理念,保护市场主体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