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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2021-07-15 07:33:10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责编:万枝典] 字体:【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14日讯(记者 刘笑雪)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筑牢“一江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屏障,推进生态强省和美丽湖南建设,促进乡村振兴,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更好生态保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的林长制工作体系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制度机制,实现森林草原资源“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确保生态系统持续向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求,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出积极贡献。

到2021年12月,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等各级林长体系,基本建立配套制度,构建“省级统筹协调、市县分级负责、乡村具体落实”的林长制责任机制和“一长三员”(林长+护林员+监管员+执法人员)分区负责的网格化管护体系,初步建立“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平台。

到2025年,构建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平台有效运行。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以上,森林蓄积量不低于7.1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87%以上,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整体性功能明显提高、稳定性明显增强,林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治理能力明显提高。

到2035年,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机制更加完善,“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0%,森林蓄积量不低于10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87%以上,湿地保护率达75%,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整体性功能全面提高、稳定性全面增强,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组织体系

(一)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省级设立总林长,由省委书记担任;设立第一副总林长,由省长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常务副省长和分管林业工作副省长担任。市、县、乡三级设立林长和第一副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林长,由同级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村级设立林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设立副林长,由村(居)委会成员担任。

(二)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在省级林长的指挥协调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省林长制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县两级建立相应的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市、县、乡三级参照省级设立林长制工作办公室。

三、工作职责

(三)林长职责

省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总林长负责对全省各级林长制的建立和实施进行总督导。第一副总林长负责协助总林长做好全省林长制工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统筹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副总林长负责具体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组织拟订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推动制度机制建设,指导督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市、县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推动制度机制建设,统筹解决本区域重点难点问题,全面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生态修复,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建立健全基层护林组织体系,强化森林草原行业行政执法。

乡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负责监管员、护林员、执法人员等网格化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村级林长负责在本区域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级林长报告。

(四)省林长制协作单位职责

省委组织部负责将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省林长制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推进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治安刑事案件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财政扶持政策,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监督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控制度的落实,科学划定生态用地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绿化和火源管控,按国家规定加强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水土保持、水库大坝堤防用地范围内绿化和林业生产用水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积极参与国土绿化以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等工作。

省应急厅负责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做好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综合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为森林草原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等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全省森林草原资源监督管理,组织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其他省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市、县两级比照省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五)林长制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拟订林长制工作制度、工作任务,监督林长制各项制度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承办林长会议,根据统筹安排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考核等林长制日常工作。

四、主要任务

(六)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全面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制度,编制实施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相关专项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长江岸线湖南段、洞庭湖、武陵-雪峰山脉、罗霄-幕阜山脉、南岭山脉等生态功能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加强对南山国家公园(试点)、张家界世界自然遗产、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等重要保护地和长株潭生态绿心的保护。加大林地、草地监管力度,建立基于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一张图”的林地草地审核审批协调机制,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严格落实森林采伐限额、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建立健全古树名木、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管理体系。强化森林草原督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七)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坚持自然修复为主,适地适树、良种良法,推动科学绿化。强化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大力选育推广乡土树种草种和林草良种。持续推进国土绿化行动,落实部门绿化责任,深入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推广认建认养、“互联网+”等义务植树模式,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大力实施长江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修复、南方丘陵山地带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等重大工程,加快推进长江岸线湖南段、长株潭生态绿心、衡邵干旱走廊生态保护修复,深入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防护林建设、石漠化治理和草原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提高林草植被覆盖度。加快实施生态廊道建设,构建起纵横成网、连续完整、景观优美、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体系。加强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战略储备林建设等森林经营措施,精准提升森林质量。

(八)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加强森林草原有害生物测报和防控能力建设,健全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突出抓好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监测预警、火源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群防群治等基础工作,加强预案体系、防灭火队伍等建设,全面提升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九)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创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拓展集体林权权能。探索政府赎买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推行自然保护地内集体林地地役权制度改革等方式,创新生态保护和林农利益维护双实现机制。巩固扩大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探索森林保险和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机制,提升林业抵御风险能力。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加强流转监管。加强林草科技创新,持续推进林草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标准体系建设,推动省部共建木本油料资源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中国油茶科创谷建设。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大力发展油茶、竹木、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林下经济、花卉苗木等绿色富民产业。

(十)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以遥感、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云计算、激光雷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依托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和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点及生态系统监测网络,科学采集整合“天空地”多源数据,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构建“天空地”和点线面一体化遥感分析、地面调查、定位观测与生态物联网综合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林地草地占用及森林草原火情、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状况和风险隐患,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能力。开发林长制巡护信息系统,全面配备巡护手持终端,强化源头管控,实行网格化管理,整合各类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促进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加快构建覆盖全省、运转顺畅、科学高效的林长制智慧平台,建立林业大数据体系。强化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技术推广应用,开展生态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疫源疫病监测评价,逐步实现全过程周期管理,及时准确获取森林草原资源面积,科学统计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湿地保护率等指标数据,客观评价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绩效,不断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智慧化管理水平。

(十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按照“县建、乡管、村用”的要求,整合各类护林员,组建统一规范的综合护林队伍。选优配强监管员,明确监管职责。充实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力量。强化对护林员、监管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与日常管理,建立对全省森林草原资源网格化、全覆盖的巡护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护林员、监管员和执法人员的源头管理作用。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能力建设和森林防火、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巡护装备。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积极统筹各类涉林专项资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示范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外资项目、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事业。

五、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保障工作经费,狠抓责任落实,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总林长令制度、林长会议制度、林长巡林制度、部门协作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工作通报制度,确保林长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逐步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林长制工作宣传和舆情引导,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公众自觉爱绿植绿护绿。

(十五)强化督导考核。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等指标和林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列入各级林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各级绩效评估内容,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鼓励各地在推行林长制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推进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