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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两办印发《实施方案》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7日讯(记者 刘笑雪)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和税务监管三大新体系。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 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按照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积极推进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数据资源汇聚联通,落实全国税收业务制度改革方案,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助力构建数据驱动的税收治理新机制。
2. 有序推进数据共享。根据《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协调机制,明确数据格式、共享方式、共享范围和共享频率,充分利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统筹规划省市县三级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各层级、各部门财税数据的智能归集和规范共享,2021年底前完成已公告欠税、股权转让、房屋登记、土地流转、成品油零售等信息的归集和共享,2023年底前完成拍卖变卖、破产企业、公民身份等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探索依法加强社会第三方数据共享,依法拓展数据共享的范围与内容。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平台的应用。
3. 深化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推进“三高四新”财源建设工程,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财源建设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探索运用税收大数据推进和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探索构建“税收数据和GDP相关性分析指标体系”“纳税主体活力指数和纳税主体发展指数”等宏观经济指标体系,并将核心指标纳入湖南省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
4. 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加强电子发票使用宣传推广,提升全省电子发票的普及度和覆盖面。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5. 维护税费征收秩序。严格税收管理权限,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引导支持市县加强财源建设和税源培育,提升财税治理能力,按照法定权限规范省以下税费优惠和财政奖补政策,避免无序竞争。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不得违规向企业分解税费收入任务,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合法不合规行政干预等行为,确保财税收入质量稳步提升。
6. 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完善地方税费立法体制机制,按照立法权限,适时做好全省税费政策措施立改废释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将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政策措施以及税收保障法规规章等纳入立法计划,稳步推进相应立法或修法工作。
7. 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广应用税务执法领域“首违不罚”清单,修订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基准。
8. 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落实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要求,推广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运用税收大数据,以“信用+风险”为基础,对中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精确执法,避免人为干预。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
9. 推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落实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程序的措施,以及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清单,探索跨省税收协调协作。探索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征管协调机制,推动实现税费征管互助、税务执法协同。
10. 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强化税务执法内控机制建设和监督平台应用,定期开展税费政策落实、风险应对、税务执法等督察审计工作。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坚持查纠并举、标本兼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1. 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落实湖南省政务管理服务总体要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全程网办”事项范围,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化、要素化纳税申报模式。全面实现机关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直缴入库。结合长沙市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2021年底前探索数字人民币应用于税费缴纳和医保、社保缴费。拓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税费缴纳功能。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
12. 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2021年底建成“湖南税务服务平台”,实现办税缴费最多登录一次,逐步对接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进税(费)种申报表综合申报,整合财产和行为税10税种纳税申报表,2021年底前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事项配套制度,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13. 探索推进个性化智能化服务。提供税费优惠政策发布解读、办税缴费提醒、涉税费风险“一键式体检”等办税缴费特色服务,将相关优惠政策对接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关栏目。落实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要求。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12366税务咨询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自动分析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需求,2022年实现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提供征纳互动等线上智慧服务。持续优化线下办税缴费服务方式和内容,畅通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针对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温情帮办服务,针对复杂业务、特殊事项提供全程引导辅导服务。
14. 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落实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总体要求,细化具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信访事项,依法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应对税务行政诉讼。加强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常态化管理、检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行为。严格监督检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15. 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贯彻落实《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部门间共享纳税信用信息,建立纳税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将纳税信用信息嵌入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各领域、各环节。全面推行实名制办税缴费,落实办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办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闭环管理机制,推广动态“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16. 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落实《湖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根据税收风险特征和程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针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重点行业、特殊地区和重点人群等,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比例。研究特定行业、特定运营模式、新业态的特点,有针对性制定税收征管措施。企业开办时,依法加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资质等信息的实质化审核。建立个人股权变更查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制度。
17. 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建立完善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真抓实干激励措施,形成持续打击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并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18. 持续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完善税费征收跨部门协作与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税务、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执法。深化银保监、税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启动拓展“银税互动”受惠面改革试点,加强“银税互动”数据安全和规范管理,创新银税合作新模式,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9. 持续加强社会协同。发挥税务系统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优势,推动重大税费改革、重点税务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安排。在行业税收管理、发票电子化改革、打击涉税违法等方面加强社会化协同,推进协税护税机制实体化、常态化。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引导其提供规范服务。打造具有税务特色的普法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普及活动。拓展监督税收工作的渠道,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
20. 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税务与公安经侦合署办公,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范顺畅衔接涉税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强化对税收领域审判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涉税涉费案例指导工作,统一涉税涉费案件裁判尺度,监督、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21. 持续强化国际税收合作。创新推出湖南自贸试验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推广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落实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对外投资税收服务质效,支持湖南优势企业“抱团出海”。
22. 建立覆盖城乡的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体系。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统筹协调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
(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3. 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按照税费统筹征管原则,合理划分业务边界,完善税收岗责体系。用好用活现有税务人力资源,配齐配强基层一线征管力量,加大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倾斜力度。
24. 提升干部能力素养。加大税务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建立税务干部跨系统横向交流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重点改革任务的推进和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信息共享、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税费共治、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确保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推动“三高四新”财源建设工程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督查考核。将重点改革任务纳入省委深改委年度督察任务清单,把改革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年度改革绩效考核重要依据。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真抓实干、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及时鼓励;对落实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建立统筹对外宣传工作机制,围绕重要时间节点和关键环节,利用宣传媒介及时发布改革信息、解答改革难题、宣传改革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原载《湖南日报》(2021年7月8日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