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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闯祸,监护人要担责
2020-11-24 07:12:58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何金燕] [责编:徐凯琦] 字体:【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张艳芳

高空抛物、划伤车身、损坏博物馆展品……近年来,因“熊孩子”调皮捣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民法典明确指出,“熊孩子”闯祸,监护人“跑不了”。

11月23日,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宁建道接受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案例】

其一:8岁的小尹与6岁的小张等人一起玩耍,小尹不慎用弹弓误伤小张右眼,造成九级伤残。小尹家人向小张家人先后支付1.3万元治疗费。小张父母后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小尹父母赔偿小张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2万余元(已扣减先前支付的1.3万元)。

其二:今年5月,肖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停在东安县某菜市场充电,下车时未拔车钥匙。在旁边玩耍的3岁儿童李某启动电动车,撞倒路人唐某,致使唐某十级伤残。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肖某和李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唐某将肖某和唐某诉至东安县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审结此案,李某的监护人自愿赔偿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万元,肖某也自愿赔偿唐某各项损失3.9万元。

【解读】

“熊孩子”闯祸,不会因为“还小”就没事

“民法典设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弥补未成年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缺陷。”宁建道法官分析说,“熊孩子”闯祸,不会因为“还小”就没事。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但由于其行为能力的缺陷,依据监护制度将依法确定监护人为责任承担主体。

“未成年人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缺乏辨识与认知能力,对于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认识,需要家长尽到监护义务,既要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也不能置他人于危险之中。若发生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侵权方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宁建道指出,如上述案例一中,小张父母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小尹使用弹弓玩耍过程中并无监护人监督、管护,使用弹弓弹出的石子打伤了小张的右眼。小尹年仅8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宁建道认为,孩子未成年之前,父母既是孩子的监护人,也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潜移默化中对孩子的人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应该引导孩子知法守法。如果对孩子放任不管,对方就难以成长为有理性、有规矩的社会人。今天,我们对“熊孩子”的宽容,或许就是明天对“熊孩子”走上不归路途的纵容。“熊孩子”犯错后,父母应主动承担相关责任,这不仅是对社会、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