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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2019-11-28 10:24:56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李 慧] 字体:【

我省拟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重点行业建设用地收回、转让、变更用途前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27日讯(记者 于振宇 见习记者 陈奕樊 通讯员 王田锐)我省拟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鱼米之乡”,历史遗留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比较突出,农业面源污染面积较大。这些问题,虽然上位法有所涉及,但多为原则性规定,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地方法规,使之更具操作性。为此,《办法(草案)》分30条,对农业和工矿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地块治理第三方监督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针对我省部分农用地重金属含量超标,畜禽、水产养殖、农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行为对土壤的污染等问题,《办法(草案)》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加强土壤污染监测预警,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区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等。

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是造成我省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办法(草案)》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对我省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池、污水管网等污染防治设施规定了特殊要求。针对矿产开发容易对土壤造成污染,《办法(草案)》规定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依法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责任。

土壤污染有隐蔽性、滞后性,《办法(草案)》明确,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生产经营用地收回、转让前或者用途变更的,要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以确定土壤是否污染,以及土壤污染责任。为了避免污染地块在修复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办法(草案)》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污染修复过程进行环境监理,受委托机构出具环境监理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此外,《办法(草案)》还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控、安全利用,以及无法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等事项。